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报送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的通知》(教高厅函〔2006〕45号)和《龙岩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岩学院国资发[20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高等学校03类人民币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通用和专用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方式采用“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管理单位有责任向全校提供使用服务;也可在满足校内要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充分利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周期,发挥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最大作用和效益。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一级管理职能部门。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运行、调拨、评估、报废等必须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购置
第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龙岩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报告书》,经使用单位领导审查,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校内外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论证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申请购置理由(教学、科研工作的必要性、急需性及工作总量等);
(二)选型论证(选购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包括其技术的先进性、经济性及生产厂商的信誉等);
(三)运行条件(置放场地的条件、环境、辅助设施;维修及技术、管理人员配备;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现共享的条件等);
(四)资金来源(一次性投资、日常运行消耗、维护和维修费用、技术改造资金等后续投资的来源及可靠程度);
(五)机时预测(拟定仪器设备投入运行后应该达到的最大使用机时数及必须达到的最小使用机时数)。
第七条 建立申购管理责任制,明确申购责任。项目负责人须对申购设备各项技术指标和参数及安装运行条件负责,在申购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后,做好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预验收工作,并积极会同学校有关单位和本单位负责人做好验收工作。申购单位须对配备必要的合适的技术、管理人员负责;业务主管部门须对论证报告的可靠性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处须对采购、运输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凡仪器设备到货后,安装运行条件不具备,导致半年内都无法安装使用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及本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 验收
第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前,由申购单位组织成立安装、调试、验收工作小组(简称预验收小组),其成员由有关专家、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组成。
第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后,由申购单位组织预验收小组进行开箱验收。开箱验收时原则上应有供应商代表在现场,必要时应进行开箱过程的现场录像和拍照。开箱验收,主要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如有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备查),在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和厂家确认无误后开箱,按合同和装箱单检查仪器设备及有关附(备)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仪器设备的说明书和相关资料由使用单位留存。
第十条 申购单位在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和技术预验收中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设备功能,试运行中设备的稳定性、可靠性按合同及产品说明书的具体要求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并限期整改。仪器设备所有项目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申购单位组织预验收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中的配套机电设备的验收,也应按上述要求办理。一般情况下设备验收应与房屋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二条 直接进口设备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和质量问题时,应在索赔期内,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商检部门共同核准后,由商检部门出证明,办理索赔事宜,未经商检不得动用。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未达到设计标准造成闲置、浪费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专人管理。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并且保持相对的稳定。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投入正常使用时,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建立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管理使用办法,并张挂在实验室的醒目之处。使用时按《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的内容要求,认真填写。为开发仪器设备的功能,扩大其使用范围,须成立该仪器设备开发研究小组。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和设备专管人员要对该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负责,必须针对其特点做到防尘、防潮、防震,定人保管、定期保养、定期校验和定期上报使用情况,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保证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有效使用年限。
第十七条 为充分发挥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作用,提高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提倡资源共享,协作共用, 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向校内外全面开放,在扩大社会效益的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外服务收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能借出,借出前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按时归还,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收取使用费。
第十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受到损坏,使用单位必须及时书面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业务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清原因,做好记录。因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和延误上报或隐瞒不报者,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维修和功能开发
第二十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发生一般故障时,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立即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力争做到不影响教学和科研的正常进行。检修费用一般从使用单位的自筹经费以及实践教学维持维修费中支出。
第二十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应及时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并提出维修申请报告。维修申请报告应包括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维修方案、维修单位和维修经费预算等内容。维修经费落实后,设备使用单位应尽快组织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维修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单台件维修费超过1万元的维修项目验收工作参照《龙岩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关于物资验收的相关规定执行,验收材料由使用单位存档。
第二十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由使用单位负责,新功能开发须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功能开发的目的、可行性论证、开发方案、经费预算、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项目论证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验收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章 调拨和报废
第二十三条 为了防止重复购置,实现学校资源的优化配置,各使用单位每学期应对本单位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及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于闲置不用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予以调拨。
第二十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按《龙岩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规定》执行。
第七章 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时间和内容。每年9月,应对上一学年度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内容详见《龙岩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年度考核表》)
第二十六条 考核方式。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考核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和科研处共同负责。考核分仪器设备使用人自查、使用单位考核、学校核查三个阶段。
第二十七条 奖惩。
(一)考核结果作为教务处、科研处对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论证和维修基金预算支持的依据。对于使用效益较好的设备则从设备维护费、设备更新上给予支持;对使用率低下的设备,严格控制购置同类产品,且设备使用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作出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对长期(三年以上)使用机时达不到论证最小使用机时数的设备,且整改不到位的,学校将仪器设备调整到其他需求单位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二)对设备管理混乱的单位,学校给予通报批评。
(三)因失职造成设备损毁的,要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追究当事人、项目负责人和管理负责人的责任,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龙岩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龙岩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考核办法》(岩学院国资发〔2015〕7号)、《龙岩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年度考核办法》(岩学院国资〔2016〕10号)同时废止。
附件:龙岩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年度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