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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

关于加强物资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18    浏览次数:

各单位:

根据龙岩市财政局、龙岩市监察局、龙岩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财购[2007]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物资验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建立物资验收登记制度,成立物资验收小组。零星分散采购的物资验收工作,由使用单位组织实施,验收小组由使用单位分管领导、专业技术员、资产管理员组成。批量集中采购(含政府采购)的物资验收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验收小组由物资使用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有关技术人员组成。

二、物资验收标准,以合同约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产品技术资料、行业规定等为准。

三、物资采购招标结束后15个工作日,物资使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可到国资处获取物资采购合同复印件。物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供应商做好采购物资的接货、安装、调试工作。

四、供应商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工作后,提出书面申请验收报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好验收工作,并建立验收(含预验收)资料档案。

1.零星分散采购物资:

使用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2.批量集中采购(含政府采购)物资:

(1)使用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预验收工作。预验收小组由使用单位分管领导、专业技术员、资产管理员组成。预验收主要根据合同要求,对物资数量、性能技术指标和发票、装箱单、合格证及其他技术资料等进行校验,检查是否符合;发现问题短期可以解决的要通知供应商限期整改,问题严重,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退回物资并及时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供货商负责,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向供货商提出索赔。使用单位认为物资所有项目符合合同要求,在供应商申请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后,报业务主管部门。

(2)业务主管部门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3.物资验收小组应严格按标准进行验收。物质外观、数量、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技术指标、附(备)件、产品技术资料等应作为重点验收项目。验收中要做好有关记录,填写验收报告书,明确验收结论,所有参与人员必须在验收报告书上签字,并及时将验收报告书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五、采购物资的入库建账,付款应在物资验收合格后进行,并在7个工作日或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超时间付款学校必须与供应商有约定)。

附件:龙岩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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