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增强全校教职员工的资产保护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龙岩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龙岩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管理制度,切实防止设备被盗、丢失和损坏。
第三条 学校全体师生员工都应自觉地爱护仪器设备,在使用、保管、维护仪器设备时要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制度和相关的操作规程,切实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和完好。
第四条 保管、借用、使用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时,应立即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填写《龙岩学院固定资产报失申请单》,并由所在单位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第五条 发生仪器设备被盗、丢失时,应及时报告本单位领导,填写《龙岩学院固定资产报失申请单》,发现被盗事件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保卫部门报案,经确认为被盗丢失时,要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书面报告及保卫处的结案证明;经确认为非被盗丢失时,也应提交书面报告。所有书面报告均应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做出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损坏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和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严格的审查,专案处理。
第七条 凡属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被盗、丢失的,责任人均应赔偿。
1.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仪器设备;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指导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致使仪器设备受潮、腐蚀、生锈变质损坏或丢失;
4.借用丢失者;嬉闹造成损坏者;
5.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者。
第八条 仪器设备损坏、被盗、丢失,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责任人,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1.造成仪器设备被盗或丢失的责任者,应赔偿该仪器设备现值的50—100%。
2.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责任者,应全额赔偿该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若修复后性能下降另加赔偿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的价值;若设备损坏不能修复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损失。
3.造成仪器、设备零部件被盗或丢失的责任者,赔偿零部件损失的价值,如因零部件无法配置,导致仪器设备无法修复使用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赔偿。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的现值是指以仪器设备的购入价为基础,按一定年限折旧后剩余的价值,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使用年限依据龙财资﹝2013﹞12号文件确定。现值最低为购入价的10%。
第十条 由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被盗、丢失的责任者,除按第八条规定赔偿外,还应加重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1.截留分物,占为己有,谎报损失(公物应追回);
2.公物私用,遭受严重损失;
3.发生事故,未尽最大努力设法挽救损失,事后又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
4.同校外协作项目,未经批准,私携仪器设备,遭受损坏或丢失。
第十一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责任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1.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的,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已经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如按保卫部门要求安装防盗门、窗,安装防盗报警系统等),已尽善意保管责任的,失窃报案后经保卫部门鉴定确非个人责任的(保卫部门需出具书面证明)。
第十二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十三条 赔偿责任的大小由所在学院(处、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报校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审批,再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最后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四条 赔偿金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通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通知责任人,责令其限期向财务处交缴赔偿款,逾期不交者,由其所在单位配合财务处采取必要措施。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很大困难,难以一次付清的,本人可以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属实,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可以缓期分几次从本人工资中扣付。扣款事宜由财务处办理。
第十五条 财务处收取赔偿金后出具收据,收据附在龙岩学院固定资产报失申请表后面,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 车辆、家具、被服、陈列品等固定资产(不含图书)的赔偿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或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图书的赔偿按照图书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龙岩学院固定资产报失申请单
项目:□损坏 □丢失□被盗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购置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故 记录 |
签名: |
资产管理 人意见 |
签名: |
实验室(系)主任意见 |
签名: |
院(部、处)领导意见 |
签名: |
保卫处 意见 |
签名: |
国资处 意见 |
` 签名: |
分管校领导批示 |
签名: |
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意见 |
签章: |
填报人:
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填报单位一份,国资处一份,保卫处一份。
2.保卫处只对有报案的资产丢失事故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