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学院办公及实验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龙岩学院办公及实验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第四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试行一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学院
2019年4月8日
龙岩学院办公及实验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办公及实验用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2018〕32号)以及《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科基〔2016〕8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闽教科〔2017〕18号)》,参照《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及《福建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借鉴有关院校经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各单位的办公行政、教学科研实验室等公房实行定额配置管理、有偿使用,兼顾学科差异,分类核定用房系数,保障教学科研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定额面积,办公用房为使用面积,教学科研实验用房为建筑面积。
第二章 定额配置细则
第四条 校本部机关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配置(S0)
(一)正处级24㎡/人,副处级18㎡/人,其他人员9㎡/人。
(二)按4㎡/人配置辅助用房(如资料室)等,由机关各单位机动使用。
(三)个别专项用房(如档案室、保密室、机房、仓库、财务处报账厅及会计档案室、大学生创业园、采购中心、收发室、谈话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核定。
第五条 学院、直属科研单位的行政人员办公用房定额配置(S1)
S1=24㎡×正处人数+18㎡×副处人数+9㎡×其他管理人员人数。
第六条 学院、直属科研单位的辅助用房定额配置(S2)
辅助用房指除行政办公、教学科研实验用房以外的其它用房,如档案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教工之家、仓库、教研室、党建工作室等。
S2=6㎡/人×单位教职工人数(以人事处核定的编制数为准)。
第七条 专业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配置(S3)
(一)专业教学实验用房指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所需的各种实验室及附属用房,包括仪器设备室、语音室、录音室、表演厅、琴房、演播厅、舞蹈厅、展览厅、画室、设计室、公共计算机房、模型陈列室、动植物标本室等专业用房;实习实训用房(包括工程训练中心);自选科研项目及学生科技创新用房。
(二)专业教学实验用房面积配置,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按学科划分,确定生均实验实习用房建筑面积指标(K值),各学院的K值定额基本参数如下表:
按学科划分的实验实习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生
生均面积 (K) 院别 |
工学 |
理、农(林)、医学 |
文学 |
外语、经济、法学、管理学 |
艺术 |
体育 |
师范教育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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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言文学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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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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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 |
6.91 |
外语院、经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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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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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与信息工程学院 |
其它 7.26 |
数本 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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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
6.98 |
物理与机电工程学院、化学与材料学院、资源工程学院 |
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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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学院 |
生物技术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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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
6.98 |
传播与设计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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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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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与健康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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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康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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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6.98 |
1.14 |
(三)各单位专业教学实验用房,除用于本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的教学、实验、科研、学生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外,还必须满足本校公共课教学实验、测试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使用需求。同时,具有为本校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共享使用的义务和满足对外承接培训任务的需求。
(四)专业教学实验用房面积计算公式:
学生自然人数为N,生均面积为K
S3=K×N+B(K为实际生均建筑面积,N为学院实际学生总数,B为补贴面积)。
(五)根据承担全校性公共教学实验的教学课时数和人时数,核定补贴面积。
第八条 各学院、直属科研单位的重点科研机构用房申请配置面积(S4)
(一)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在上级文件规定面积的基础上按50%的标准配置,不足部分从教学实验用房中调剂解决。在同一学院,属于同类型而不同级别的,按最高级别计算,不再重复计算;在同一学院,属于不同类型同级别的,或是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第一个为申请基本配置面积,第二个以上申请配置不超过50%,各学院可自行排序,按相应级别给予申请配置。
(二)各学院、直属科研单位的重点科研机构用房申请配置面积如下:
级别 |
文件规定配置面积 |
学校配置面积 |
第二个以上申请配置面积(不超过学校配置面积50%) |
省级重点实验室 |
1000㎡ |
500㎡ |
250㎡ |
省级工程研究中心 |
3000㎡ |
1500㎡ |
750㎡ |
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 |
1000㎡ |
500㎡ |
250㎡ |
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
200㎡ |
100㎡ |
50㎡ |
(三)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基地等,应充分利用原有实验室、本学院和校内可共享的资源。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于个别重点实验室经过认定,用房面积确实不能达到标准的,可提出申请,学校根据房源情况再酌情配置,经过评估被撤销的,学校有权收回原配置面积。
(四)科研用房(S4)试行有偿使用,按下述第三章规定执行。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中约定科研用房面积的,减免三年有偿使用费。
第九条 学院、直属科研单位用房总面积S=S1+S2+S3+S4,各单位应优先安排教授和教师工作用房,严格控制行政、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其它面积统筹使用。
第十条 面积低于定额面积的单位及经核算需要补贴面积的单位,根据学校房源情况,逐步调整改善;超出定额20%(含20%)以内的,在过渡期内暂不作调整;超过定额20%以上的面积,原则上应退回学校。
第三章 缴费与结算办法
第十一条 收费核算办法
各单位用房面积在定额之内的暂不计费;超过定额面积,收费如下:
1.在20%(含20%)之内,按3元/月/㎡的标准;
2.在20%--50%(含50%),按5元/月/㎡的标准;
3.在50%以上,按10元/月/㎡的标准。
第十二条 结算办法
(一)后勤基建处负责提供学校每幢楼的平面图纸和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党政办公室每年对本年度各单位的行政办公用房定额使用面积进行核算,教务处每年对本年度各学院的实验实习用房定额建筑面积及补贴面积进行核算,科研处每年对本年度各学院的科研用房定额建筑面积进行核算,并将超额面积的金额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每年12月进行结算。
(二)财务处对公房有偿使用经费实行专项管理。超额缴费款从各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中扣缴或从次年的业务经费中核减,纳入公房有偿使用专项;科研项目临时用房经费从其项目经费中扣缴,纳入公房有偿使用专项;科研项目经费不足的,核减次年的业务经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图书馆、信息网络中心、学报编辑部等单位的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按校本部机关的标准执行,其他面积可根据学校用房的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第十四条 公共服务类用房,包括图书馆、体育馆、校级会议室、学生餐厅及后勤保障用房(办公用房除外)等,暂不实行定额管理。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的成人教育类学生,暂不计入单位学生数;留学生、各类合作办学全日制学生按自然人数计入本单位学生数。
第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的各类对外开放的场、馆、所室及各类经营性用房,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合同管理”办法,由受委托部门按有关合同或《龙岩学院场地对外出租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引进校外资金或自筹资金建造的公房,计入定额面积,超额面积五年内暂不收费,供单位自主使用。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的特殊人才或研究机构所占用的用房,不计入该单位的定额面积,不在此办法规定范围之内。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以提高房产资源使用效益、促进学科发展为目标,制定本单位房产与使用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