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旧个人所得税税法区别
一、新个税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4项收入,按年计税,汇算清缴时适用如下公式:

二、新个税设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大病医疗以及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三、工资薪金改革的前后变化:
2019年1月1日前:
(1)个人工资薪金采取按月代扣代缴申报:
(2)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减免收入 - 基本减除费用 - 专项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应代扣代缴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3)适用个税税率表如下:

(4)例子:
某老师2015年入职,2018年第四季度应发工资均为8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这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代扣代缴税额:
10月份:(8000-5000-1500)×3% =45元;
11月份:(8000-5000-1500)×3% =45元;
12月份:(8000-5000-1500)×3% =45元;
从上面的计算可知,该纳税人每个月的收入和税额与下个月是相互独立,互不影响的,采用的是代扣代缴,也就是实际应缴交的税额。
2019年1月1日后:
(1)个人工资薪金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申报:
(2)累计预扣法的计算公式:
①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累计收入 - 累计减免收入 - 累计基本减除费用 - 累计专项扣除 -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②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累计减免税额 -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3)适用个税税率表如下
(4)例子一:
某老师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10000-5000-1500-1000)×3% =75元;
2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 =75元;
3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 =75元;
进一步计算可知,该纳税人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一直适用3%的税率,因此各月应预扣预缴的税款相同,采取了按年计税,每个月的收入互相影响,采用的是预扣预缴,也就是次年汇算清缴时,多处所得的人会存在多退少补的情况。
例子二:
某老师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30000-5000-4500-2000)×3%=555元;
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2520-555=625;
3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2520-555-625=1850元。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0,已适用10%的税率,因此2月份和3月份应预扣预缴有所增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