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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龙岩学院全日制学生收费工作若干规定(修订稿)

发布日期:2017-06-20    浏览次数:

龙岩学院全日制学生收费工作若干规定(修订稿)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是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学生收费工作直接影响到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广大学生及家长的切身利益,做好学生收费工作是对学校、家长和学生个人负责的重要体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做出如下规定:

一、学校对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过物价部门审批,依法实行公开、透明、亮证收费。

二、财务处要加强收费资金的管理。所收学费、住宿费必须及时全额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学校预算编制范围。同时加强对收费票据的管理,要求收费单位统一使用由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

三、加大对贫困生的“奖、勤、助”学金的支持力度,同时对符合下列情形的困难学生,按规定办理欠费缓交手续:

1、失去双亲或失去单亲、家庭又无其它经济收入者;

2、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者;

3、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

4、父母双方下岗或一方下岗,家庭又无其它经济收入者。

四、缓交手续办理程序及相关事项:

1、办理欠费缓交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缓交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家庭所在单位、乡镇(街道)相关证明,所欠学费缴纳计划。

2、审批程序:

1)在本院(系)应收学费的5%范围内时:困难学生书面报告和相关资料→辅导员核实后签意见→院(系)领导审批。(审批后的报告,财务处保留一份,院(系)保留一份)

2)超出本院(系)应收学费5%范围时:困难学生书面报告和相关资料→辅导员核实后签意见→院(系)领导审核→校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后的报告,财务处保留一份,院(系)保留一份)

3、住宿费、代办费不计入缓交范围。

4、院(系)应负责及时敦促本院(系)欠费学生按时缴费,加强家校联系。

五、对不交清学费又不办理缓交手续的学生(下简称无故欠费生)作如下规定:

1、教务处及相关部门暂缓办理无故欠费生注册及相关手续。

2、财务处停发无故欠费生生活费等各项补贴。

3、图书馆对无故欠费生不办理图书借阅。

4、学校及相关单位在学生评优、综合测评中,将学生缴费情况列为考核内容,取消无故欠费生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5、对毕业班的无故欠费生,不向用人单位推荐;无故欠费生个人已联系单位的,学校及相关单位不向用人单位介绍该生综合表现情况,不在就业协议书或推荐书上签署学校意见。

6、有关部门将学生缴费信用情况纳入学生诚信档案。

六、学校对依法组织收费的单位,实行如下奖惩办法:

1、学校根据各院(系)完成学生缴费情况进行奖惩,并作为院(系)评先、评优的重要标准。学费交费率以95%作为保本点,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奖励该院(系)本学期津贴总额1%;学费交费率未达95%的,差一个百分点扣除该院(系)本学期津贴总额的0.5%

2、跨学期催缴回笼学费可按本学期催缴额在原缴费学期收费率计算,补回或奖励该院(系)发放津贴(绩效工资),奖补金额在原扣、奖比例的基础上以学期为单位,逐学期核减10%(跨一学期发放90%,跨两学期发放80%,依此类推)。

3、校部管理部门津贴的发放以院(系)平均数为基数同样计算。

4、对因违反以上规定或失职致使学生在学费尚未缴清前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当事人工资和校内绩效工资中扣缴所欠款项。

5、奖励和扣发的津贴,由财务处统筹安排,在学校不可预见费中列为收和支。

七、加大对乱收费的治理力度。财务、监察、审计部门要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收费部门进行检查与监督,对乱收费的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规定从200911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同时作废。

九、本规定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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