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学院内部收费管理办法
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学校各项收费管理,规范各单位收费行为,健全收费管理体制,确保学校收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省、市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任何单位(学院、部门、学生社团)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各种代收费的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各类培训收费、利用学校资源(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对外服务收费、实物押金收费、赔偿性收费及其他有偿服务收费。
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前提下,学校代提供服务单位所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二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及在校生学费、住宿费等的收缴工作,对全校各项收费的立项、报批、审核、收取、检查、年审等实施管理与监督,同时对全校各类收费票据的申领、使用、核销等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学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各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必须按规定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项目审批手续及《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组织收费。
第四条 各类收费的立项、收费标准和收费分配方案的确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审定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未经审批,不得以各种名义自行收费。
第五条 除财务处代表学校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他单位需要收费的,必须事先向学校财务处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龙岩学院收费申请表》(附件1),同时附上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合同,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需要调整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擅自随意调整。
第六条 各收费单位必须向缴费单位开具学校统一管理的收款票据,收费单位使用的票据一律向学校财务处领取,不得自制和外购收款票据。收费结束后向学校财务处办理票据结报手续。收费单位收到的现金收入应在收款当日上缴财务处。对于零星小额收费,可书面申请实行定期上交。
第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的收支必须纳入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受学校财务处委托的其他单位、部门的代收费统一由财务处监督核算,实行钱、账分开,“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发生坐支和挪用资金的现象。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和对收费单位的财务管理指导。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龙岩学院
2016年4月18日
龙岩学院收费申请表
申请单位: |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
项目名称:
|
项目审批依据(立项号/批办单号):
|
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
收费申请事项 |
财务处审核意见 |
收费方式:¨集中收费(现场);¨集中收费(财务处);¨银行汇款 |
财务处负责人签字 |
预计收费时间: |
预计缴费人数: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会议费 |
|
¨培训费/学费 |
|
¨报名费 |
|
¨住宿费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此表不适用以下收费项目:1.计划内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2.函授夜大学生;3.管理性服务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