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学院文件
关于印发《龙岩学院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票据管理,《龙岩学院票据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学院
2017年2月16日
龙岩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2月16日印发
龙岩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闽财非税〔2014〕7号)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处统一负责全校收费票据的管理,建立健全票据的购领、保管、登记、核销及监督管理制度,并根据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定期报告收费票据使用情况。
第三条校属各单位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收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由财务处直接开具收费票据,不得私自购买收费票据。
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票据的种类主要包括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
第五条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制、发放、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学校常用的财政票据包括:
(一)《福建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学生收费专用票据》用于收取学费、住宿费、大学生医保等非税收入。
(二)《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
1.暂收款项。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包括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项款项等。
2.代收款项。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包括代收水电费等。
3.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4.学校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主要用于收取各类考试报名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房屋、设备、场地出租,以及联合办班分成款等取得的收入。
(四)《福建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用于学校依法接受的各类捐赠。
(五)《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用于上缴财政的学生学费、住宿费等非税收入。
第六条税务发票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取得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学校税务发票主要包括:《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定额发票。
学校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我校目前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凡在财务处开具税务发票,应依法纳税,应缴税款均由财务处申报缴纳。具体包括:
(一)学校科研协作收入;
(二)版面费收入;
(三)资产出租、出借、转让收入;
(四)实验室对外开放收入;
(五)非学历教育培训收入;
(六)停车费收入;
(七)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缴纳税费的服务性收费。
第三章票据的领用、使用和核销
第七条财务处综合计划科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票据的领购、发出、结存、回收及核销等情况,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
第八条各类收费票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相互混用。收费业务必须真实,并与票据的使用范围和开票内容一致,严禁虚构收费业务内容,虚开收费票据,扩大收费票据开具范围。
第九条收费票据应当按票号顺序依次开具,票据填开必须项目完整、大小写金额规范、内容完整真实、字迹清楚、签章齐全。收据(发票)联必须加盖龙岩学院收费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十条票据填开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对于开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以备核查。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买卖、代开收费票据;不得跳号单联开具票据;不得擅自毁损票据。
第十二条对于款未到要求预开票据仅限于校内单位或部门,预先开具票据需书面申请填写《龙岩学院财务处预开票据登记表》(附表1),写明来款单位、项目内容、经办人、预计到账时间等,由所在单位盖章,部门负责人签章,同时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如科研合同、捐赠协议等),经相关部门批准、财务处审核后方可开具票据。
第十三条经办人负责在借票当月及时办理到款入账手续,逾期应催促对方单位及时打款,否则,必须将票据追回。
第十四条财务处资金管理科对预开票据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对已开具收费票据收取的款项,应及时存入学校账户,由财务处会计核算科确认入账后,方可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第十五条财务处应及时缴销或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经财政或税务部门核验的收费票据,由财务处负责保管,其保管期为五年。保管期满按规定报财政或税务部门检验核准后予以销毁。
第四章票据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学校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收费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票据领用人对票据的安全性负责;票据开具人对开具的票据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不按规定领购收费票据,私自向校外单位和个人领购、借用收费票据以及自制收费票据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
(三)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收费票据的;
(四)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五)不妥善保管收费票据,造成收费票据丢失、毁损以及擅自销毁收费票据存根的;
(六)不按规定要求缴销、注销收费票据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岩学院财务处预开票据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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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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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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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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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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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到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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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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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金额 |
(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
申请开票学院(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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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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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财务处原则上不予预开发票,确需预开发票的,填写该表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财务处方予以预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