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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龙岩学院暂付款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09-12    浏览次数:

龙岩学院暂付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暂付款是指在学校账上发生的待结算的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主要包括购买货物、服务的预付款;基建、大修项目的预付款;教师进修费;其他暂借、预付款项(备用金、预支差旅费)。

第三条暂付款管理严格实行单位领导责任制及项目经费审批“一支笔”制度。单位负责人或项目经费负责人,对相关经费暂付款的办理、使用、核销和归还负责,对暂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条学校暂付款管理原则为“预算控制,一事一借、一事一清,按期结算,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借款时的用途与报销时的用途应一致,借款的使用必须遵循“公款公用”的原则,不得以虚假的用途骗取借款,否则,按挪用公款处理。

第五条学校机关各部、处,各教辅部门,各学院、科研机构等非独立核算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暂付款的办理要求

第六条借款责任人必须为在编在岗的教职工、长期聘用人员

第七条暂付款必须在预算范围内借支,无预算、无经费来源的不予办理借款。

第八条符合公务卡支付条件的原则上不允许借款。按照《龙岩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差旅费、会议费和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办理现金借款一般仅限于不具备公务卡支付条件的差旅及零星支出,在职职工出差应优先使用公务卡,原则上不予借款。

第九条付款办理手续

(一)暂付款借款单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印制,借款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借款部门留存;第二联借据联,财务作借款支出凭证;第三联清结记账,财务作冲销借款凭证。

(二)借款单的各项内容应如实清楚填写,且金额大、小写应一致,不得涂改。借款用途与报账支出内容应相符。

(三)用款单位签发的借款单必须注明责任人,并由借款人、负责人亲笔签字,负责人必须是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办理借款冲账时应持借款单第三联及发票等原始凭证办理。以转账(汇款)方式办理的暂付款业务,汇款单所列收款单位名称应与冲账时的原始凭证的收款单位名称一致。

第十条申请办理暂付款必须根据经济事项提供下述相关资料:

1.差旅费借款应写明出差人员、地点、时间、天数,参加会议的需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外出实习借款还须写明学生人数、实习天数);

2.进修费借款按照“龙岩学院教师进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与文章、书籍出版相关的借款需提供文章的录用通知书、收费依据及相关合同;

4.材料和设备采购、委托加工、对外协作、各种工程借款需提供采购(加工)合同、外协合同、工程施工合同;

5.因公出国借款须提供有关出国任务批件、邀请函以及校对外处审批表等材料;

6.其他事项的借款需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涉及大额资金借款,按学校经费审批权限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根据审批权限由校分管领导及校长审批。

 

第三章暂付款的报账期限

第十二条在办理完相关业务,及时到校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一)差旅费借款应遵循“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原则。借款人应在事由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办理报账手续。如借款后因故推后,且无法确定近期(10个工作日)出差或取消出差的,应及时返还借款。

(二)进修期满后,应返校15日内办理报销冲账。

(三)因公出国(境)办理借款的,视出国(境)时间可适当延长借款期限,但应在回国一周内办理冲账手续。

(四)处理学生意外等暂付款,核销年度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五)本办法未提及的其他暂付款报销时限一般为一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的,写出书面说明(未冲账原因、明确冲账计划、承诺冲账期限由单位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财务处,可适当延长还款时限。

第十四条借款人在财务处办理借款后,由于计划变更不能按原计划执行的,应及时将借款退回。

 

第四章暂付款的清理

第十五条财务处对借款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对大额的时间较长挂账的暂付款进行重点清理,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总额和占用时间。财务处向各单位发放暂付款催报单或采用电话形式催报。

第十六条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项目)发生的暂付款负有催报清理责任,协同财务处共同做好暂付款的催报清理工作。

第十七条借款责任人退休、校内调动或离校,必须先清还暂付款。未办理移交手续或暂付款未清者不得办理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更手续。若发生教职工调离学校尚有未报账暂付款而相关部门为其办理了调离手续的,由相关部门审批人负责清账。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付”原则,逾期未报且未向财务处提交书面报告的;逾期未冲账理由不充分、财务处未批准延长报账期限的,财务处将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借款人名单,并暂停该项目负责人相关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九条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报账的应收及预付款,经催报后无正当理由不报账,财务处将以逾期未冲账的借款为限,逐月从借款人的校内津贴中扣回借款,直至借款结清止。

第二十条借款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资金,造成暂付款长期不能冲销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龙岩学院关于应收、应付款项管理的暂行办法》(岩学院财〔2005〕16号)文件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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