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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龙岩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7-10-16    浏览次数:

龙岩学院文件                

岩学院财〔2017〕20号      

 

关于印发《龙岩学院差旅费管理    

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单位:  

《龙岩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学院  

                                  2017年7月3日  

 

 

 

 

 

 


龙岩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2014〕22号)、《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龙财行〔2014〕44号)、《龙岩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费住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龙财行〔201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学校各类人员因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需要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校内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各类出差应按规定做好行前审批,填写《龙岩学院出差审批单》,出差审批程序如下:  

(一)教学任务出差、调研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课题组成员(含学生)使用课题经费出差,由课题主持人审批;课题主持人出差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如课题主持人为行政管理人员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科研负责人审批。  

(三)中层及以上干部出差按《龙岩学院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修订)》规定审批执行。  

第四条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负责人,对差旅费支出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据实报销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城市间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及易道、滴滴打车等网约车。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类别        

职称、职务        

乘坐交通工具等级        

一类      

院士      

火车软席、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其他交通工具      

二类      

厅级或      

正高级职称      

火车软席、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      

三类      

其他人员      

(含学生)      

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      

(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二) 院士及厅级以上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经审批可乘坐相同等级交通工具。  

(三)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飞机时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而产生的订票费等相关费用及因公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以凭据报销。  

机票购买应按照《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龙财购[2015]33号)执行。工作人员应在政府机票采购网上购买机票或直接向供应商购买公务机票。不符合公务卡办理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在政府机票采购网所列的服务商中选择一家购买机票,购票人可以购买市场上公务机票销售渠道外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购买时应当保留从各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或者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的出行日期同时刻同航班、同等舱位机票市场价格截图等材料,证明其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票价。  

第八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九条租车出差管理  

因学生实习、实践及大型活动等需要使用7座以上的汽车,在学校无法提供派车服务的情况下,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向学校指定中标汽车租赁企业租赁。学校不承担由于租车所引起的安全问题。  

鉴于我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实际情况,除以下三种情况外,不得租赁7座及以下小汽车出差;一是出差目的地为边远地区,公共交通不便的;二是须携大宗物资、特殊实验材料出差等特殊情况;三是需要接送专家、学者的。  

租车所有的费用,一律包含在租赁费中,不得在租赁费以外报销油费、过路(桥)费、保险费、维修费、司机补贴和住宿费等。  

各部门应严格出差租用车辆的审批,并提供出租汽车公司票据,明确安全责任。租赁费应通过对公转账或公务卡刷卡支付,不得现金支付。  

第十条自备车出差管理  

各单位应规范自备车出差,经经费审批人批准,按照常驻地到出差目的地的公里数测算城市间交通费(依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我省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电〔2012〕))凭票报销车辆出行所耗费的油料费、过路桥费、停车费(如无法提供出差期间的油料费发票,需在出差报销单上加以附注说明)。私家车的保险、维修等费用一律不得报销,严禁报支因私费用。学校不承担由于自备车出差所引起的交通事故等意外的责任及费用。  

第三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龙岩市辖区外每人每天80元、龙岩市辖区内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第十二条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码头等,乘坐专线大巴或地铁专线等公共交通的,凭大巴或地铁票等据实报销一趟交通费,当天的市内交通包干费不变。若乘坐其它交通工具(含出租车、单位派车等),可凭票据实报销一趟交通费,不再领取当天的市内交通包干费。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租车或业务合作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计算市内交通费补贴。  

第四章住宿费  

第十四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五条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内凭据报销。见下表:    

龙岩学院出差住宿费标准表    

序号      

地区      

住宿费标准上限(元)      

院士      

厅级或正高级职称      

其他人员      

1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三亚      

1100      

600      

500      

2      

其他城市、地区      

900      

480      

380      

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开支的上限标准,出差人员可以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主选择房间类型。  

第五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使用。发放标准见下表:  

龙岩学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序号      

地区      

伙食补助费标准上限(元)      

市内(新罗区中心城市规划区以外)      

西藏、青海、新疆      

其他城市、地区      

1      

伙食补助费标准      

60      

120      

100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八条伙食补助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按当天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六章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管理  

第十九条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并且不收取食宿费用的,参会人员不得报销和发放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实际在途天数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二十条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食宿,且有缴纳会议费、注册费、会务费、资料费、培训费等费用的,凭会议、培训通知的合理收费标准,报销会议费、注册费、会务费、资料费、培训费等费用。会议期间不计算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只给予往返实际途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如果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参会和培训人员自行用餐的,凭举办出具的有效证明,计算会议或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  

第二十一条参加会议或培训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通知书有明确住宿费用标准的,可凭通知据实报销;无明确住宿费用标准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章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因调动、搬迁、探亲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人事处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报销飞机票,只能报销直线车船费,赴境外探亲只能报销国内车船费,境外费用不能报销。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经批准参加市内外各类党校、干校或其他有资质培训机构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脱产学习、进修,没有承认学历或学位的,学习期间,住宿费按集中住宿标准报销,擅自外住的住宿费不予报销,往返途中按差旅费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不予补助。学习时间二个月以下(含二个月),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据实报销伙食费;学习时间二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含一年),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据实报销伙食费;一年以上,不享受伙食补助。在市内举办培训班,原则上不发伙食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住宿费原则上按集中住宿标准报销,特殊情况需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并且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50元,不报销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攻读博士、国内访问学者:每学期报销一趟往返路费,按交通费管理规定报销;住宿费按每天10元标准凭票报销。  

第二十六条因公临时出国(境)旅费应当按对外合作与交流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应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龙岩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龙财外〔2014〕25号)和《关于贯彻财政部 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龙财外〔2014〕12号)等文件规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邀请专家来校交流、开会、访问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邀请专家赴外地参加调研的,除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外,还可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引进人才、应邀来校面试人员可报销面试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  

第二十九条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以及参加竞赛等活动参照其他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住宿费标准报销差旅费,补助按教务处规定标准或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报销。学生实习、文体比赛及社会实践的差旅费标准,由相关业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章报销管理  

第三十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从相关项目预算额度内开支。  

第三十一条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对于同一时间段(趟/次)出差,有两项以上任务的,可按时间顺序填写同一差旅费报销单。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差旅相关所有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原则上事后不予补报。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原则上按照公务卡相关规定结算报销,一般情况学校不予办理借款。  

第三十二条报销差旅费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中层以上干部出差3天以上的须提供《龙岩学院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单》)、差旅费报销单、机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车票(若为公车出差附派车单、过路费等相关票据)、住宿费发票及付款记录等凭证。学习、会议、培训等应附书面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出差途中各段行程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对于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相关票据的,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endif]>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须提供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出差人员须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按规定标准发放往返路途的补助费。  

(二)对于难以取得发票的情况如:野外调研、社会调查、科学实验、学生实习、实践等工作,住在农户、基地、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及住宿方出具的收款收据,在收款收据上写明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地址等,经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据实报销住宿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自备车出行的,出差人需提供常驻地到目的地的距离证明,及油料费、过路桥费票据,并经所在单位确认审批同意后,按规定标准发放返路途的补助费。如无法提供出差期间的油料费发票,需在出差报销单上加以附注说明。  

第三十四条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票据遗失或损毁的,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并附相应的住宿费复印件(盖收款单位章)或交通票购票记录、款项支付的银行刷卡单等材料,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经经费负责人审核后由财务负责人审批,方可作为报销凭据办理报销手续。若无法提供上述材料不予报销遗失或损毁票据的费用金额。  

第九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五条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出差人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违反差旅费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学校按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学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龙岩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岩学院财〔2016〕2号)及相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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