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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龙岩学院事业收入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3-29    浏览次数:

  

    为规范学校的事业收入,加强对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的管理,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龙岩学院事业收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本办法所述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部分经营、承包、租赁等其他收入也纳入本办法管理。

二、各项收入应依法收费,并提供合法票据,严禁使用未经财政或税务部门批准的票据。

三、所收金额应全部上缴学校,实行“收支两条线”。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本校具体情况确定分配办法,经分配后的各项资金仍由校财务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统一管理,并接受校监察、审计部门监督。各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转移创收收入的,经查实后,学校将没收全部所得,并依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责任。

四、事业收入实行分类管理原则。学校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将收入分解到学校及各有关单位,各单位的分配所得按有关制度自行掌握使用。

五、凡符合纳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自觉依法纳税。

六、事业收入分配办法

(一)国家任务招生学费列入学校预算管理。

(二)各类办班学费分配比例(%):

分配比例

单 位

主办单位成本

主办单位发展金

校外联合办学单位

学校统筹

单位举办

70

20


10

继续教育学院

校内举办

45

10


45

校外举办

85

15

安培中心

50

≥10

≤30

10

(三)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分配比例(%):

1、各单位成立的有冠名“龙岩学院”的独立法人公司,学校收取10%冠名费。各单位以学校无形资产、技术等和外单位成立的股份公司,按学校与各单位签订的协议执行。

2、科研成果转让(%):

          分配比例

 项 目

单位

发展金

课题组经费

学校统筹

经  费

纵向项目科技成果转让

20

60

20

横向项目科技成果转让

15

65

20

对外转让企业

利润提成

10

70

20

技术出口转让

10

70

20

离退休人员职务

发明成果

20

60

20

(四)其他对外服务项目收入,学校收取统筹经费10%,主办单位成本70%,主办单位发展基金20%。

(五)各类报名费、辅导费由主办单位统筹使用。

(六)以上(二)~(五)若使用了学校教室、实验室、仪器设备等其它资源,按学校有关规定收取使用费。

(七)学校场地及固定资产出租、对外承包项目的收入全部由学校统筹使用。

(八) 以学校层面签订的项目,分配给由学校指定的校内承办单位10%劳务费。

七、学校事业收入的管理与使用

(一)学校事业收入的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做到资金来源正当合理,开支符合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先收后支,留有余地,以丰补歉的原则。

(二)学校事业收入中的校统筹经费主要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补充办学经费等。

八、单位事业收入的管理和使用

(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事业收入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二)各主办单位发展金转入该单位的教学或科研业务费。

(三)单位成本用于教学(含招生)活动相关的费用支出,含教师兼课酬金、公共课酬金、课件制作费、教师辅导费、招生广告费、监考费、加班费、临时工工资、个人奖励、福利、超工作量补贴、基本岗位津贴、业务接待等。单位要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多劳多得,不搞平均主义。

(四)单位事业收入的管理和使用应增强透明度,不得私自截留或隐瞒不报。年终各单位必须将各项经费收支情况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公布,接受本单位教职工及学校财务、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九、本办法实行期间,各项事业性收入分配比例决算若出现严重失调,可由校长办公会议作出适当调整。

十、未列入本办法分配的其他收入,除另有规定的外,参照本办法执行。无法参照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另行决定。

十一、本办法自2013年7月5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财务处。原岩学院财〔2009〕9号文《龙岩学院事业收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龙岩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3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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